有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校企合作办审查后,提交学校主管校长审定,并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部分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