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科下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2. 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3.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理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4. 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行约实施情况;
5. 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6. 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予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 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