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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职业教育法》修订解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6-13 | 17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3、显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



为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在国家整个教育体系和社会中的地位和认知度,新《职教法》将职业教育提升到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凸显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规定将职业教育确定为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大大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列,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一改之前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低人一等”的地位。长期以来,在教育管理体系中,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低一级,导致了社会对职业教育固化的刻板印象,上职业院校的学生被视为考不上一本、二本、三本院校的差生,家长和学生对上职业院校不感兴趣,即便上了职业院校也认为是无奈之举。加之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管理岗位也看不上职业院校学生,这直接导致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新《职教法》凸显职业教育的地位,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的劳动者进入职业学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活动,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4、 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

为了更好地统筹协调职业教育的规划与实施,保证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发挥各自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新《职教法》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新《职教法》的这些规定理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和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职责。尤其是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的职业教育工作,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有助于统筹协调国务院下属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开展职业教育工作。一直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以三种形式存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而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之间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都缺乏统筹协调,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在职业教育体系内,职业学校教育被视为正规军,而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则被冷落,尽管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为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参加技工教育的学生因不能获得学历证书而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地位和待遇。技工教育院校在招生、经费保障等方面也因此受到诸多挑战。新《职教法》把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提升到国务院级别,将有助于协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