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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职业教育法》修订解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6-13 | 17039 次浏览 | 分享到:


9、平等了职业教育的机会待遇

为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新《职教法》在平等职业教育机会待遇方面,对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的发展机会和待遇方面,做出了专门规定。在教师机会与待遇方面,新《职教法》要求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素质和职业发展机会。在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定方面,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在受职业教育者的机会和待遇方面,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在升学方面,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新《职教法》规定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新《职教法》的这些规定,必将改变社会对受职业教育者只能当工人做“蓝领”,而不能当管理者做“白领”的固化认识,真正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度。


10、强化了职业教育的法律权益

为了有效保护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发挥实习的应有作用,提升实习的质量,新《职教法》特别强调对职业学校学生权益的保护,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职教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排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与企业建立联系,将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于就业岗位,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机会和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上务工,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长期存在。相信新《职教法》对学生实习权益的这些保护规定,将有效保护学生实习的权益,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得到遏制,真正发挥实习的作用。(作者邓宝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