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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内涵和行动路径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 作者:vic008维多利亚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170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内涵

  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亟需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具有多元参与的治理主体、内外协同的治理结构、多管齐下的治理机制以及强而有力的治理能力的现实内涵。
1、多元参与的治理主体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多元开放融合的办学格局必然是由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构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政府这一制度规制性主体的参与,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发挥统筹、协调和质量保障的作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统筹规划以及相关政策举措的制定和实施的因地而异,决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需要中央和地方共同发力,即采取“中央统筹+地方主责”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策略。具体而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需要中央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承担起国家产教融合的统筹、规划、实施乃至评估的职责,另一方面需要地方承担起区域产教融合的统筹、规划、实施和督导评估的职责。

  行业组织这一制度规范性主体的参与是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前提。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内涵框架中具有指导和规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作用内涵,因此,需要建好用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提升行业组织举办和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

  职业学校与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的基层主体,它们的治理行为对深化产教融合具有重要作用。并且,随着国家鼓励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主导建设全国性职教集团以及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这一治理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将逐渐从治理的“边缘”走向治理的“中心”。

2、内外协同的治理结构

  从产教融合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来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结构可以分为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过程中,政府、行业组织等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构成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外部治理结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的办学机制,明确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政府、行业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外部治理结构在坚持政府深化产教融合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更加强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正如《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所强调的“地方主责,协同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为注重地方政府在深化区域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及其治理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中央也应尊重地方基层首创精神,建立有效的产教融合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地方创造并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产教融合模式和经验。

  职业学校和企业等治理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构成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部治理结构。随着企业主体作用的不断发挥,我国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内部治理结构应在借鉴德国“双元制”办学的企业主体模式的基础上,逐渐由“职业学校为重要主导,企业为重要支撑”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向“职业学校和企业双主体”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转变。

  同时,高水平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结构还应具有内外协同的重要内涵。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之间是泾渭分明的关系,那么将不能有效解决产业系统和教育系统融合发展以及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相关行动者的集体行动问题。因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外部治理主体与内部治理主体之间还需建立间接的权力关系,即政府和行业组织等外部治理主体只能通过有限的方式和途径对职业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产生影响。

3、多管齐下的治理机制

  产教融合实际上是教育系统和产业系统之间的一种多主体合作,需要通过合适的治理机制来激发产教融合主体的合作动力并协调好合作关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多管齐下的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就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激励机制而言,一方面,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需要政府制定政策来激励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例如,《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所提出的,“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激励机制不仅需要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管理、设施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更需要激励企业和职业学校开展基于人才培养过程的合作。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的模糊性、融合结果的不确定性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保障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完善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多方参与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保障机制,一方面,可以规避和约束职业学校为企业输送廉价劳动力的校企合作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出台法律法规等方式保障企业和职业学校双方的合作权益,对于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效对接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4、强而有力的治理能力

  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合作、集体行动的多元能力及其提升过程。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治理能力具体包括理解能力、执行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而有力的产教融合治理能力能够把产教融合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产教融合治理效能,提升产教融合的质量效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能力指的是在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的理解能力、执行能力和创新能力。

  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涵和功能应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共同认同与维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价值和理念,共同协商和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增强他们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共同理解。这源于深化产教融合是中央政府基于“集体理性”作出的顶层设计,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受认识、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在深化产教融合及其治理中处于缺位状态。同时,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在深化产教融合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这一方面包括政府、行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制度形成能力;另一方面包括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对制度的实施与调试能力,即能够遵循制度安排采取有效的行动并能够对现有的产教融合制度安排进行不断的调试,将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举措落实到位。此外,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在深化产教融合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即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除了采取制度遵从行为外,还可以采取制度创业行为,增强制度创新能力。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的制度创业行为有利于形成基层产教融合治理改革经验,从而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现自下而上的治理改革。